华章Magnific ent Writing二○一三年第二十一期作者简介:王丽 (1985—),女,研究生,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刘甲学 (1978—),男,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论个人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研究王丽,刘甲学(黑龙江大学 信息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摘要]随着网 络信息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日 益成为我们日 常生活的一部分, 数字遗产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 现的, 是基于信息社会全新认识的一种文化传承遗产。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数字遗产案件的分析, 讨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继而分析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缺失的原因,从而为解决这...
华章Magnific ent Writing二○一三年第二十一期作者简介:王丽 (1985),女,研究生,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刘甲学 (1978),男,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论个人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研究王丽,刘甲学(黑龙江大学 信息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摘要]随着网 络信息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日 益成为我们日 常生活的一部分, 数字遗产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 现的, 是基于信息社会全新认识的一种文化传承遗产。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数字遗产案件的分析, 讨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继而分析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缺失的原因,从而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关键词]数字遗产;遗产继承;继承现状1、数字遗产的概念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 2002年制定的 《数字遗产保护草案》中定义, 数字遗产是指: 特有的人类知识和表达方式, 包括数据生成的,或把现有的资源转化为数字形式的,关于文化、教育、科学、管理资源、法律、医学,以及其他领域的信息。 该定义过于宽泛和抽象。 狭义的数字遗产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网络财产和权益。是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新生物, 是指置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数字内容。 郭晓峰在其 《试论互联网环境下 “数字遗产”的继承》中对数字遗产的解释是: “数字遗产”是指自 然人死亡时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物品,例如 QQ账号、个人相册文档、文学作品、电子邮件、视频、游戏装备等[2]。2、有关数字遗产继承的案件关于数字遗产的第一案是在2004年,年轻的美国海军贾斯汀 埃尔斯沃斯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被炸死。 军队将其所有物品寄还给他的父亲约翰 埃尔斯沃斯。 约翰认为电子邮件也是儿子留下来的纪念,希望能够获得儿子在雅虎邮箱中的电子邮件, 这一要求却遭到雅虎公司的拒绝。 约翰将雅虎公司告上了法院。 最终法官在判决中提出了一个让约翰和雅虎公司都能接受的方案: 雅虎公司将贾斯汀的 E-mail等刻录在CD盘上交给约翰, 但密码没有交付。 这成为数字遗产纠纷第一案, 在全美引发了甚为激烈的讨论。一个发生在中国的案例是, 2011 年, 沈阳市民王芳的丈夫徐洋不幸在一场车祸中丧生。 徐洋的 QQ邮箱保存了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大量照片和信件。 为了缅怀丈夫,王芳想要保留丈夫的QQ号码以便整理和保存这些资料。 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王芳只好求助于腾讯公司。 经过一番交涉之后得到的答复却是,王芳只能通过QQ的 “密码找回”流程找回密码,如果没有相应的资料, 王芳将无法获取密码。 而如果发现QQ 账号长时间不登陆, 那么腾讯会将该账号收回。 面对这些问题, 王芳困惑了: “人已经不在了,她去哪里找这些资料呢?”距第一案的发生已超过8 年, 关于数字遗产该不该继承的分歧仍然存在。 这类案件通常具有隐私特征。 通常用户在申请网络服务时,与网络公司签订的 《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会有明确约定, 网络公司对账号拥有所有权, 而用户仅有对账号的使用权。 笔者认为腾讯公司可以考虑到用户的特殊情况, 将涉及到隐私的内容及好友关系删除, 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继承证明将QQ账号密码交还给继承人,并与之签订新的服务协议。3、数字遗产的继承现状研究3.1 国外继承的研究现状。 美国旧金山的 “互联网档案馆”从1996年起收藏网页、图片等, 并且用户可以考虑属于自 己的“数字财产”捐赠给类似的档案馆, 为社会学等领域的提供研究资料。 美国一些州已开始把数字遗产写入的州法律。 2010年,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了针对数字遗产的法案,并宣布该法于2010年11 月 1 日 起正式生效。 随后爱达荷州、康涅狄格、罗得岛、印第安纳等州也通过了类似法案, 或者用已有的法律涵盖数字遗产。 在德国数字财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这些数字财产具有金钱价值时, 在死者死后 10年内, 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芬兰电信管制机构FICORA近日 公布了一项法规, 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 其近亲可以继承其数字遗产。3.2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 今年3 月 的一项对中国网民调查的结果显示, 有 65.62%的人知道 “数字遗产”这回事, 有[1]本文所说的数字遗产[3]20%的人对自 己的虚拟财产估值在5000元以上, 52.19%的人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在其死后继承这些虚拟财产[4]。日 前, 淘宝论坛公布 “因继承造成店铺过户的受理原则”,原则中规定:淘宝将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过户申请人提供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提供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来处理店铺继承问题。 并宣布将于2013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离婚过户”、 “继承过户”细则, 解决因夫妻离婚、店主去世等情况带来的店铺分割和继承问题[5]。 规定 “离婚过户”的申请人需提供离婚证以及财产分割公证书, 而 “继承过户”的申请人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 淘宝这次大胆的尝试,引发学术界和网友关于网络虚拟遗产的归属、转让、继承的问题探讨。4、数字遗产继承的缺失及应对4.1 缺失原因。 数字财产继承的缺失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立法滞后性导致相关制度缺失。 北大杨明教授认为:“只有当数字财产的法律地位得到肯定以后, 才能讨论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 目前, 我国关于数字财产的概念、范围、变更程序等都还没有确定。”[6]我国的 《继承法》没有将数字财产列入法定可继承财产范围内。 原因在于我国继承法的制定与颁布在1985年,而互联网在中国兴起和快速发展是近十几年的事。 自然, 数字遗产作为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兴事物, 对其法律属性并未形成统一的共识, 其可作为财产继承的法律地位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确认,相关的继承制度也就无法建立;(2)数字遗产的特性使其继承困难。 数字遗产具虚拟性、占有主体的双重性、价值的难以确定的特征[7]无疑阻碍了民众继承数字遗产的主动性与和积极性, 数字遗产继承之路自 然而然困难重重。 首先, 数字遗产具有人身属性, 对于被继承者来说价值巨大的虚拟财产, 而对继承人来说也许价值不大, 所以大多继承人不愿意主动去继承; 其次, 虚拟财产的创作花费了用户大量时间、精力、乃至金钱, 其多样性也使得投入成本和元素不同[8]。 基于上述原因, 所以立法很难设定一个通用的价值标准和统一的继承规范;(3)网民数字遗产继承意识淡薄, 没有紧迫感。 多数网民对数字财产这一新兴事物还只停留在认识的初级阶段, 并没有意识到数字财产的继承和利用价值, 没有就虚拟财产树立强烈的保护与继承意识。 80、90后是我国网络用户主力军, 数字财产继承对他们来说是很遥远的话题, 不具紧迫性。 这导致用户在订立遗嘱的时直接将数字遗产排除在可继承财产范围外。 与此不同, 英美等发达国家最先进入网络时代,随时间的推移、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各种网络产品和服务应运而生, 尤其是像MSN、E-mail等这类信息交流存储工具几乎在全世界内被广泛的使用。 英美率先肯定此类财产可作为法定继承遗产的地位, 顺应网络产业发展的要求;(4)网络安全防护技术的落后。 虚拟财产要想顺利实现继承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 因其存在于虚拟网路环境中所以还需强大网络技术的支撑。 互联网在中国发展短短十几年其技术并不是十分成熟, 各项网络防护技术和措施也还不成熟。 日 常生活中, 我们经常听到某网站遭受黑客的攻击导致网站瘫痪致使大量的信息资源被盗, 从而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故其安全技术的不成熟会导致大量数据信息的丢失也是造成数字财产难以继承的原因;(5)网络公司的服务协议排除了用继承数字遗产的权利。 目前在我国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不管是免费还是付费的网络服务账号,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服务期满之后, 都面临被提供服务的公司收回的可能; 基于对用户隐私的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