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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探究

作者:小编 | 点击: | 来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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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保护非遗数字化成果,旨在最大程度地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推动社会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这与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的目标相契合。   随着...

  保护非遗数字化成果,旨在最大程度地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推动社会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这与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的目标相契合。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技术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动态保存体系、打造多元化传播场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非遗传承与保护迎来创新性变革。然而,由于非遗产品权利主体具有模糊性,权属界定较为复杂,非遗权利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适配性矛盾突出。这就使得非遗数字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要“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和探索,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建立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制度”。在技术赋能非遗创新创造的背景下,探索非遗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更好地平衡私权与公益,实现活态传承与经济振兴,成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方式。

数字化时代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探究(图1)

  武夷山人民用勤劳和智慧创造出品质优异的武夷茶,让茶山变“金山”。图/摄图网

  非遗大多由群体创造,历史悠久,需要进行“活态化”传承与创新。然而,非遗过度商业化会带来文化内核消解的风险,并且在与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配时,矛盾突出。因此,如何更好地借助知识产权制度,为非遗传承与创新保驾护航,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构建更具包容性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早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遗。此后,国务院相继印发文件,强调非遗的数字化建设与保护,明确提出建立非遗数据库。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数字资源采集和著录》所列举的技术规范,各级非遗均可实现数字化。利用3D扫描、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对非遗进行记录、存储与传播,进而实现对非遗的转化利用,是科技赋能非遗传承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 提出,要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划分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中央文件,同样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要求。

  数据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新业态融合的制度成果,是对数据资产创造、使用、披露和保护所享有的权利,涵盖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其核心目标在于激励数据创新与合法流通,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

  在“数据二十条”指导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四川省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在非遗领域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应用场景。福建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平台于2025年1月25日,向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颁发《智慧茶园监测点气象环境数据集》登记证书,将原产地环境监测数据等地理标志数据纳入登记范围。武夷山是武夷岩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武夷岩茶(大红袍)制作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作名录。在此背景下,如何挖掘非遗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成为值得探索的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是建立在认可私权基础上的现代财产权制度,而非遗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在其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私权与公益、经济属性与文化属性这两组矛盾。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便是平衡私权与公益,推动知识创新与社会进步,这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实现的可能。

  在数字化时代,非遗数字化成果的保护客体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具有内在一致性。非遗数字化制作主体在所有权、报酬权等方面,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权利。保护非遗数字化成果,旨在最大程度地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推动社会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这与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的目标相契合。因此,将非遗数字化作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

  此外,知识产权制度能够规范对非遗的获取和披露行为,防止不正当使用与贬损性利用,这不仅有利于非遗所属族群的文化传承与发展,也对整个社会文化的创新意义重大,进而助力各群体、各民族合理保存、发展和利用自身的非遗。

  相较于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权等类型的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具有非排他性、动态性,且对技术依赖性强的特点。而在非遗领域,非遗数字化成果面临主体模糊、权属划分复杂的问题,这使得非遗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更具挑战。

  非遗数字化成果的权利主体本身具有模糊性。首先,非遗以“人”作为核心载体,其存续依赖实践主体的持续演绎,具有活态性和流变性。其次,非遗存在“多元权属”问题。非遗大多由社群共同创作,带有“集体智慧”属性,难以追溯到单一作者,并且与特定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紧密相连。最后,非遗还涉及“保护主体”与“遗产主体”问题。特别是在数字化进程中,如果“保护主体”力量过于强大,容易导致作为“遗产主体”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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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为例,该技艺起源于魏晋至唐时期的干栏式建筑。尽管非遗传承人是技艺的核心代表人物,但作为侗族人世代安居的传统建筑形式,其权利主体难以简单界定为个人或企业。对权利主体缺乏认定标准。对非遗进行数字化加工时,依据转化程度可分为“记录”“加工”“优化”和“重组”四种类型。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并未对非遗数字化不同阶段的权利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非遗数字化制作者与非遗数字化权利主体是否存在本质区别,就值得探讨。当数字化制作者仅开展简单的数字化记录工作,未付出创造性劳动时,所产出的数字化成果缺乏独创性,无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当数字化制作者进行了具有创造性的工作,为数字化成果融入了个人独特的表达,那么该制作者便可以成为数字化权利主体。由于目前对这类群体的权利主体身份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非遗数字化制作和传播陷入停滞。

  非遗数字化成果的权属界定具有复杂性。一方面,数据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知识产权客体存在诸多共通之处。在界定权利边界时,二者均依赖符号或文字构建,无法像实体财产那样,被直观、明确地划定权利范畴,这增加了权利认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权属界定通常要求权利明晰化与信息公开化,以专利制度中的“公开换保护”原则为例,这与非遗的“秘密”属性相互冲突。在数据权属界定场景下,数据一旦披露,通过反向工程获取项目本身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并且,即便对非公开信息进行登记,仍存在泄漏风险,这大大削弱了非遗数字化创新主体进行数据登记的意愿。

  非遗数字化成果的价值确认存在较大难度。数据知识产权并非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数据保护路径的简单叠加,而是一种具有独特保护对象和权利内容的新型财产权。数据产品以原始数据以及经过预处理的数据集合作为处理对象,能够整合提炼为具有内在规律和实用价值的衍生数据。作为衍生数据的数据产品,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例如,在某一涉及玛瑙雕刻产品与画作在佛像表达方面是否构成侵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定,画作与玛瑙雕刻作品的相似之处在于通过美术作品所展现的佛教人物的惯常姿势、神态及服饰,这些应认定为来源于公有领域的元素。涉案作品的表达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被控侵权作品不被认定为抄袭。

  就非遗信息化成果而言,由于非遗具有“集体智慧”的属性,尽管衍生数据产品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在实际保护过程中,很难获得独创性认可。

数字化时代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探究(图2)

  如何借助知识产权制度为非遗的传承与创新保驾护航,需要探索非遗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以及传承人、社区与政府机构惠益分享的二维路径,构建更具包容性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其一,寻找非遗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联系点。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在固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而非遗是群体性质的无期限的权利客体,二者在权利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那么,能否找到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联系点呢?

  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中的“来源披露”制度。非遗在其认定和申报程序中同样体现了“来源披露”这一特质。在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合理运用“来源披露”制度,既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体性,又能确保非遗数据的真实性,明确其市场价值与创新程度。例如,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普宁英歌与“英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揭阳青狮与“青狮堂”的商标抢夺战中,正是借助知识产权的“来源披露”制度,有效化解了非遗商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侵权风险。

  其二,加强非遗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适配性。非遗具备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非物质性、创造性和公开性特征,同时又呈现出突出的传承性、传统性与共享性特点。应围绕非遗新质生产力布局产业链,营造以知识产权运用为导向的非遗产业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治理在强链、补链、延链方面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构建非遗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尤其是“科技+非遗”知识产权转化的权属确认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其三,以协同保护提升产品价值。例如,武夷岩茶需依托武夷山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选用适宜的茶树品种,并运用独特的传统加工工艺制作,才具备“岩韵”特征。可以结合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将非遗技艺中的“手工炭焙”“双炒双揉”等传统工序数据纳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范畴,与地理标志相关数据(如原产地环境监测数据)共同构建“非遗数据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双重保护机制。同时,借助区块链存证技术,强化技艺与产地之间的关联性。

  一方面,明确界定惠益分享框架中的权利主体与权益范围。在赋予非遗权利主体相应权利时,应兼顾经济收益与社会利益,以此有效平衡权利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非遗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的最大化。在非遗资源开发过程中,平衡文化保护与利益分配问题,主要涉及三方利益主体:一方是非遗的创造与传承主体,包括部族、代表性传承人等,这一方在利益博弈中力量最弱,也最容易被忽视;一方是非遗开发和利用主体;此外,还有非遗管理主体,如地方政府等。非遗惠益分享制度旨在纠正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达成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例如,获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采用工业化生产方式简化非遗工艺(如以机器替代手工),但不能挤压非遗权利主体的利益,致使技艺核心价值丧失。又如,可通过公益诉讼与行政协同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查处假冒商品,以此保障地理标志与非遗品牌的权益。

数字化时代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探究(图3)

  另一方面,固化“非遗+”模式下的惠益分享机制。非遗蕴含经济价值,惠益分享的目的是实现激励,即通过对非遗的合理使用、广泛传播与积极创新来获取收益,收益形式涵盖货币性惠益与非货币性惠益。在实践过程中,已衍生出“非遗+工坊”“非遗+教育”“非遗+演艺”“非遗+节庆”等多种模式,有力推动了非遗保护与创新。例如,福建永定采善堂万应茶非遗工坊的《永定万应茶:文化兴、市场热》案例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非遗工坊典型案例”。该工坊采用“农户+合作社+工坊”模式,创造了2300个就业岗位,人均年收入达5万元,成为助力乡村振兴的“金钥匙”。再如,西安音乐学院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科专业,探索并构建了具有西音特色的非遗保护人才培养体系,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育人模式,积极培育专业人才,传承文化根脉。

  非遗作为我国重要的民族文化资源,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关键组成部分,更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与活态呈现。当下,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非遗保护带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然而,与此同时,也让非遗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面对这一形势,我们应积极促进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推进,深度探索非遗保护与社区共治的创新模式,构建科学合理的非遗惠益分享机制。通过这些举措,充分挖掘并发挥非遗的经济价值与文化功能,使非遗在新时代绽放新的生机与活力,为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兴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贡献力量。(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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